你这就扯到“学界的习惯用法”了。
对于第五公理这么晦涩的陈述,极大概率是西方某象牙塔学者们为了攻克证明毕达哥拉斯定理(勾股定理)的过程中琢磨出来的,必定后于勾股定理。
你承认哪个是公理,这不是学术问题,而是话语权问题。
【 在 molar 的大作中提到: 】
: 俺只是在说你那句话本身,在数理逻辑的层面上,是不对的。
: 至于下面这句话,只能说这个事儿“无所谓”。在科研上,最关键的是你真的能够找到这个“与之等价的”命题。只要找到了,随便把谁当公理,把谁当定理。当然,一般来说,学界会有一个习惯用法,但你如果一定要反过来也没关系,在书/文章里事先约定并保持一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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