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陷害孙宏斌的手法,跟陷害付林的手法类似
说一千,道一万,别为违规找理由,违规就是违规了,不能说别人都这么做,为啥我做就被抓住了?
再有,既然做了,就承担责任,这本身没啥好说的。
说柳陷害,是无稽之谈,这是我个人看法
另外,法律是维护基本公共秩序的。我的确是底层一普通员工,也是以底层视角来看问题,但是你们高层的,就可以违规吗?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如你告诉我,哪个公司不允许这么做?
: 水至清则无鱼,哪个公司没有小金库?没有阴阳账?没有点自己的方便法门?
: 我告诉你,那样就根本运营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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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81.*
【 在 Qlala (Qlal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是理论情况
: 那你要自己开个公司 或者去当一下会计
: 就知道如果完全合规 搞企业就是为社会搞福利 老板能赔死
这是事实,感觉这就是上面留的扣,松紧程度完全看上面的意愿,随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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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00.22.*
合着我前面都白说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一千,道一万,别为违规找理由,违规就是违规了,不能说别人都这么做,为啥我做就被抓住了?
: 再有,既然做了,就承担责任,这本身没啥好说的。
: 说柳陷害,是无稽之谈,这是我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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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你这觉悟。。。
如果都是像你这样想就好了,起码尊重规则,愿赌服输。
问题是大部分人遇到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我的问题,去推卸责任,最关键的是很
多时候还推出去了。那岂不是愿赌服输活该当冤大头?如果是我,哪怕我明知自己错了
,我也要先去狡辩,反正最坏的结果就是认错么。如果我辩驳成功了,还能打击那些查
我的人
【 在 natie (板凳)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一千,道一万,别为违规找理由,违规就是违规了,不能说别人都这么做,为啥我做就被抓住了?
: 再有,既然做了,就承担责任,这本身没啥好说的。
: 说柳陷害,是无稽之谈,这是我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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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00.2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加之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通常情况是既有“挪”的行为又有“用”的行为(挪动公款和使用公款是同时发生的),公款在挪出后,通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使用,所以在绝大多数挪用公款案件中,被挪出的公款都被实际使用了。对行为人挪出并实际使用的公款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以挪用公款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似乎给人以复合行为的印象;在挪用并使用公款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挪而未用”现象,对此行为的处理,刑法理论分歧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 [1],影响了该罪的科学认定。我们认为,只有将公款“挪”出的行为,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使用”并非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挪而未用”也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犯罪就是犯罪,挪而不用,本身定罪也是有争议的。所以给不给罪,都是法官的一念之间了。
我刚百度了一下,是公安查出他这笔资金挪出的。
第二天柳传志再次得到密报,企业部有人打算“卷款潜逃”,提醒柳传志防范。柳传志已了解到,孙宏斌领导的下面的分公司掌握着至少1700万元的资金,倘若“卷款而逃”的事情真的发生,必将置公司于巨大财务危机和信誉危机之中。柳传志向中国科学院保卫局报告了情况。显然,这件事已经不再是公司内部的纠纷,有触犯刑律之嫌,因此柳传志又向公安局和检察院报了案。同时派出20多个人星夜兼程,分赴各地查封分公司账目。这些日子联想专门为柳传志请了一个身材高大的小伙子做贴身保镖,时刻不离左右。
1990年5月28日,一清早,孙宏斌被北京海淀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正式逮捕,案由为挪用公款。公安调查发现孙宏斌曾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且数额不小。孙宏斌辩解说自己绝无“化公为私”的企图,只是因为公司财务制度僵化,手续复杂,才要留下一笔流动资金,以便为公司做生意时“用着方便”。
检察机关也的确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孙宏斌对这笔钱有贪污迹象,但尽管如此,擅自挪用公款也已构成法律问题。1992年8月22日,在海淀看守所经过漫长的27个月后,孙宏斌接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他因挪用公款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着我前面都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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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合规难做,不合规就留下把柄给了别人。
【 在 kof1998 (kof1998)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觉悟。。。
: 如果都是像你这样想就好了,起码尊重规则,愿赌服输。
: 问题是大部分人遇到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我的问题,去推卸责任,最关键的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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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116.21.*
因为我是老实人吧,不想违规,所以也没啥开拓创新精神
其实这个社会应该能赚钱的,有发展前途的,都是愿意铤而走险的人
【 在 kof1998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觉悟。。。
: 如果都是像你这样想就好了,起码尊重规则,愿赌服输。
: 问题是大部分人遇到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我的问题,去推卸责任,最关键的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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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5.239.*
嗯嗯,富贵险中求,性格不同,发财的方向也不一样,老老实实做人挺好的,起码不用
提心吊胆的,各人吃一口饭,一个人一个活法。
【 在 natie (板凳)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为我是老实人吧,不想违规,所以也没啥开拓创新精神
: 其实这个社会应该能赚钱的,有发展前途的,都是愿意铤而走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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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1.200.22.*
这13万显然跟那1700万无关,
不光数额相差悬殊,
估计还能查出这13万的挪出时间,
不是“捐款潜逃”那档子事。
孙那时月薪估计也有万元左右了,人家是高知白领,值得为13万当逃犯?
我不是说富人可以有特权,我是说判案得尊重常识吧。
还有,挪而未用是否定罪显然在争议中,你定罪了就订错了,
这不是主观裁量范围内的可选择项--不是“定不定罪法官都对”;
而是只能有一个结果:或者定罪或者无罪,对的判决只有一个。
那么根据逻辑,应该是无罪判决才是对的。
再说,本案从挪的目的看,也不是非法占有,
可以复查该账户流水,此前一定有大量流水高频率进进出出,都用于公务了。
这个账户就像一个寄存器,就像一个水管,只是个媒介,两头都连着公务。
不存在犯意,就不存在犯罪。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加之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通常情况是既有“挪”的行为又有“用”的行为(挪动公款和使用公款是同时发生的),公款在挪出后,通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使用,所以在绝大多数挪用公款案件中,被挪出的公款都被实际使用了。对行为人挪出并实际使用的公款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以挪用公款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似乎给人以复合行为的印象;在挪用并使用公款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挪而未用”现象,对此行为的处理,刑法理论分歧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 [1],影响了该罪的科学认定。我们认为,只有将公款“挪”出的行为,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使用”并非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挪而未用”也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 犯罪就是犯罪,挪而不用,本身定罪也是有争议的。所以给不给罪,都是法官的一念之间了。
: 我刚百度了一下,是公安查出他这笔资金挪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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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挪用公款不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吧。
【 在 opppo1212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13万显然跟那1700万无关,
: 不光数额相差悬殊,
: 估计还能查出这13万的挪出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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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1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