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开辅助系统追尾了,原告六个月内新车举证导致,特斯拉是这么说的。
关于原告庭审中提及的瑕疵,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及庭审中发表的意见均是认为ap系统和刹车具有缺陷,因此本案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及产品质量法第46条,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缺陷应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相反第二十三条提及的瑕疵是指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因此瑕疵的请求权基础应为销售合同,即缺陷瑕疵二者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
有道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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