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买了一个自如租期内的房子把我给恶心了(最终结局)
买卖不破租赁。
租客做的对。人家给拍是人情,不给牌是道理。这事去上法庭,租客是赢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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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侵权伤害的。
如果人家起诉,甚至可能要坐牢的。
【 在 ruanwenqi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擦泪,还有这种操作,如果人家有监控可以告私闯民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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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都对。
【 在 ruanwenqi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租中介的房子从来不配合看房,签合同的时候都会讲明白,交着昂贵的中介费,好不容易有个周末还得等着人来打扰,还要给人看私密的空间,可能我的圣母心不强吧。房东的话看相处情况,毕竟是有人情在的。有签之前就说要配合看房的,房租肯定比正常低,不过我没有签,觉着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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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
【 在 kakal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告他干吗,晚半年卖还可以涨价呢,我又不着急,只不过到期第二天我就立刻换卡,提前退我就不退钱,凭什么,我要退你死活不肯,你要退我凭什么肯,一天的钱也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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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人家的权利。
上法庭的话,你肯定输。
【 在 kakal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不是当时没写这个嘛,我想退一个月租金让他走人,他不肯,非要到期,而且还是到他所谓的两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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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所有的回复。
只想简单的说一句: 这个租户,干的漂亮。
【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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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祝福他/她。我只是站在公允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
既然房子租给人家,租客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未经允许的破门而入,都是侵害。如果发生,就凭这点起诉,相关部门一定立案。
承租方和出租方是平等的关系。承租方给出租方行个方便,那是人情;不给,也是道理。因为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排他性使用权,出租方只有“产权”,或者说在本利中是“债权”。
所谓的“干呗,谁怕谁”之类的,是错误地 认为 存在所谓的“使用权”的矛盾,转化为“情绪上”的压力,是及其低级的发泄。
【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的,那也请你祝福这个租客,干呗,来日方长,谁怕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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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同写明了有配合的义务,她也签署名字,只不过没有约定不配合有什么惩罚,这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的纰漏,什么叫“不给,也是道理”,何来的道理,如果按照合同,你签署了有义务配合,你因为没有约定惩罚就不配合,你还成了有理?!注意一下措辞,另外,我从来没有考虑过破门而入,这样会把占理变成不合法行为,也不合算。
--------- 你可能需要理解的是,所谓“义务”,应指的是遵守和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不是遵守某个条款,或者在本案例中需要给你开门拍照的义务。换言之,开门拍照是否是“义务”,以及本“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需要看具体条款。注意,仅此,还未涉及到“违约”内容,更加谈不上“惩罚性”相关条款。
: 同时,合同约定不了一切情况,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让租客住的没有这档子事之前那么舒服,那也是合情合理的。注意你提到的排他性使用权的使用范围,没有人跟她在争夺使用权,不要偷换概念,多接点地气!干呗,谁怕谁!
-------------“让租客住的没有这档子事之前那么舒服,那也是合情合理的”。这并不在情理之中,只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当然,大部分租客不会在法律的基础上拔高要求。可是,这句话却袒露出了心胸。
再此强调下,房子出租后,使用权是排他性的,你和租客之前存在的只是合同关系和债权关系。你需要进门拍照,可是使用权是租客的,租客当然拒绝你使用的权利。
: 这个以后租房,就要在附加条款上写,配合银行(或房东)每年不多于一次的入户检查,如不配合,双方无责任解约,订金概不退还。让租户再去讲人情去吧,也不是我求着你租的,我们的关系是平等的没错,作为租客要太以为自己是根葱,不好意思,房东也不愿意讲人情,跟这种租客也没什么人情可讲!
--------------------- 这点可以随意,但是作为一个吃瓜群众,劝你一句,在这个世界上,谁都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才是最明智的。而不是你看谁,都觉得“太以为自己是根葱”。更不要觉得,有套房子出租,就可以高高在上,高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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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开门拍照是否是“义务”,以及本“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需要看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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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道具体条款的情况,是如何得出"不给,也是道理"的。租客转头要求4K RMB入门(有聊天记录),还要怎么洗,这事竟变成了有道理?还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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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再教你一遍,你可看好了。不管什么条款,你房屋的使用权已经出租给租客,租客自然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莫非你能够二次出租?仅仅是这点,就足以“不给,也是道理”。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你难道不明白什么是“排他性使用权”?这么简单的几个字,你不理解?不理解就好好向别人学习,而不是一根筋的觉得自己是最占理。在此基础上,不管是4千,哪怕是更大的数字,他们也是有权利提出的。因为,是你索取了使用权,人家完全有理由提出。这个就是使用权的交易而已。
可是,这句话却袒露出了心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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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情没有落到自己身上的时候,轻易给别人心胸下结论这事说明这人的心胸也堪忧吧。自己无法经历,就不要以为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被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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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无法被阅读理解,那么建议你好好写好,而不是充满么了怒气的“干,谁怕谁”之类的。这种词语,只能让人理解你是情绪性行为,而不是理性行为。 任何争议,都是要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你写了一堆情绪化的描述,就是占理的。相反,你的这几个字,大大减分。
劝你一句,在这个世界上,谁都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才是最明智的。而不是你看谁,都觉得“太以为自己是根葱”。更不要觉得,有套房子出租,就可以高高在上,高人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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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谁都不要把自己太当回事,如果双方都践行你说的,这个问题就不会出现。问题就是,谁都把自己当成一回事,出租房子并不会比人高一等,可租客满嘴生殖器要挟几百万的交易,就为了自己索要4K RMB的时候,这个问题上我承认我要是租客我也做不到。更不要提洗成什么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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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合同的作用就在这里。合同写的明白啊,在这个事情上,你还是不占理。你可以提要求进门拍照,但是租户也是可以拒绝。 再者,租户和是和自如签订的合同,只和自如发生任何经济、责任、债权之类的关系,和你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人家更加完全可以拒绝你。所以,你找租客碰钉子,完全是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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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ynosureooo FROM 67.177.140.*
FROM 67.177.140.*
1.诧异的是原来是个房东老太太。但是,如果是老太太当房东,或许就容易理解一些了。
2."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中介撮合顺利",这是这3者的利益关系,和租客没有直接关系。 这个房子租客是和自如签约的,租客只认自如。上面的3者,和租客之间并没有租赁,债务关系。既然没关系,为什么需要“必须、一定同意”。人家可以选择同意,当然也可以选择不同意。
3.银行建议,那是额外的事情了,和这个无关。人家只是提供一种解决事情的方式,并不是证明租客是错误的,或者租客的无理要求。
4,“这狗血过程中但凡有一方不理智,早就踹门换锁了,最终还是给了租客本该有的尊严”。理智的人不会认为这个事情是狗血的,而是知道进退。踹门?我不知道租客会怎么解决如果被踹门的结果。但是我相信,一个有尊严的租客,一个理智的租客,是会选择报案。因为这是非常明显的“侵权伤害”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我再给你讲个外延: 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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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yfbtbu 的大作中提到: 】
: 告诉你我为什么要涉入这件事吧,房东老太太虽然也泼但被租客骂到狗血喷头下楼都需要中介搀扶的地步。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中介撮合顺利,三方就卡在这个租客身上,连原贷款银行的客户经理都直接建议,但凡有银行能过,建议换银行吧。这狗血过程中但凡有一方不理智,早就踹门换锁了,最终还是给了租客本该有的尊严。然后,有人说,你不理智,心胸小,太拿自己当回事,觉得自己有房出租就高人一等。
: 这就是所谓的站着说别人闲话不腰疼的典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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