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你想的这么复杂。要理清民法典的思路:
首先,物权第一,所以存在抵押不能限制物权的转移,所以带抵押过户才只需要通知原抵押权人;
其次,对于原抵押权对应债权的处理,原则上是不发生变更的。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是常见情况,并不构成阻碍;
再次,是给了几个出口。如果原来协议明确有约定不允许带抵押过户的肯定是不能操作;如果原抵押权人认为抵押物转移对债务有影响,也可以要求提前偿清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存用于清偿。至于具体操作方式那就是双方协商然后操作,没有太大的难点。
【 在 MidNiter (夜行人)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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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粗略而不成熟地构想和分析一下,所述法条(下文简称法条)提供的新可能有多种,以前的操作方式当然可保留,新增操作方式应该是先带抵押过户,与之前的不同的是,抵押的处理可以是在过户后或过户时进行下述操作之一:
: 1.解押(只是不需要过户垫资了)
: 2.抵押债务随抵押物一同转到房屋买受人名下,转移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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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