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也有可能,这就是我前面说的1的操作方式,即过户后解押。
抠条款,严格地说,就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再加上实际抵押合同条款的约束。
可能出现抵押人不及时足额还款或按要求清偿/提存,而房产已经过户给别人的情况。
这就涉及对带抵押过户后房产的抵押权的解释问题。
如果认为对不动产的抵押权依然有效,那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查封房产拍卖,这时可能不能认为买房人不知情是善意第三方,这就相当于买房人以自己的房产为抵押人的债务做担保,这对买房人很不利,没有一定措施的话,买受人可能不会买这样的房子。
如果认为对不动产的抵押权已经转为优先清偿权,那抵押权人无法再处置房屋,买房人安全了,但抵押权人的风险过大。一旦抵押人由于有其他高优先级债务(如欠薪或者欠税),或有资产转移,导致清偿/提存不能顺利完成的,抵押权人该如何操作?事实上以前抵押权人不会允许带抵押过户,以后更会约定不允许带抵押过户再提供抵押。那这个条款基本就变成空文了。
我觉得,对于方案1,得有制度保证,约定房屋的抵押款清偿费用由买受方出,但不经过抵押人的手,经过监管直接付给抵押权人应该比较合适。这样抵押权人才有可能同意先带抵押过户,然后解押(清偿)。实际上,这种操作就是消除了有抵押房产过户时需要垫资的问题。
【 在 ycdongjh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你想的这么复杂。要理清民法典的思路:
: 首先,物权第一,所以存在抵押不能限制物权的转移,所以带抵押过户才只需要通知原抵押权人;
: 其次,对于原抵押权对应债权的处理,原则上是不发生变更的。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是常见情况,并不构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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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221.220.247.*
FROM 221.2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