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方案2a,即协商转抵押更有意义点,也是国外有的做法吧。
现在,就是等细则为1和2a的实施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没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的物权强化就是空文。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也有可能,这就是我前面说的1的操作方式,即过户后解押。
: 抠条款,严格地说,就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这就涉及对带抵押过户后房产的抵押权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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