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过户的,按照链家的要求,本来说过户前就签走,后来原业主说要购置海淀学区房,所以希望暂缓。于是在购房合同注明3个月内应该把户口签走,最近已经到期我提醒了对方发生违约,原业主很生气,说我当时答应可以延续到5、6月份的,说现在海淀学区房跳涨幅度过大,已经买不起了,所以要用这个户口登记孩子的小升初。我和家人商量后觉得应该按合同办事,延迟几天还行,时间太长了就是违约了,应该扣除违约金,大家说这个要求是否过分?主张权益得到经济补偿是否合理?万一户口保障金都扣完了还不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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