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做法通常做法是各退一步,租户其实也不损失什么。已经给了租户2个月找房子,哪
怕租户提出说缩短为半年呢,也是个态度,坚决不让,那就硬钢吧。
【 在 zhanggang 的大作中提到: 】
闹不闹僵是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
关键是无论租户还是前后业主都是平等的市场地位,三方的利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后面
的业主应该进到尽职调查业务,前面的业主也应该起到告知义务,否则签在前面的租户
合同的利益怎么保证?
买卖不破租赁,说的就是这个,不能前后业主一签合同,损害发生在前的租户的利益。
【 在 diamonddust 的大作中提到: 】
: 租户直接把关系闹僵他觉得利益就能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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