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对于“科学”的定义有些不同导致的。俺是认为,“科学”本身是一个对世界的解释体系。其内部最好是有一致性和完备性的要求,即“科学命题”所组成的公理化体系的逻辑自洽性和可达性。
至于前面“麻醉法”的那个例子:
首先,基于循证医学的考察,它肯定可以纳入“现代医学”的范畴,但“现代医学”未必是“科学”的子集;
其次,在上面的意义下,基于俺那贴所述的原因,它还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科学解释体系”。
不过俺是觉着,咱俩在这件事儿上的观点,相差不算太远。这相当于,俺说的是“狭义科学”,你说的是“广义科学”,其差别在于,是否包括那些已有实验基础,但尚未打通与其他科学命题的逻辑关系的“科学备选命题”们。即,广义科学=狭义科学+备选命题。
【 在 zxf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后一段举例不当,科学不要求知道其明确的作用途径,实践可以证明其有效性足以说明其是科学的。
: 科学是一种方法论,采用这种方法论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就必然是科学的,可证伪性是这个方法论的自然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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