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活久见!辅警贴条气死司机
工作执法无明显过错就应该免责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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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对了,承认这一切结论的依据就是你认为,没毛病。
电动车摄像头扫街,根本不贴条,规避了留白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他人填写,却落款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明显不妥,还创收效率高,朝海丰等管理模范区域已大范围推广,哈哈……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现在在街上贴条的,还有骑着专用的带摄像头电动车牌照的,都是交通协管员。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不是义务劳动,也不是自发行为,他们上岗时着工服,他们每天专门负责给违法停车拍照。显然,他们是受委托做这件事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他们上岗时,并没有警察在旁边监督和管理。
: 交警收到了他们提交的照片,经过分析判断后认定为真实有效,然后对照片上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这些协管员的行为是否合法,交警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认为,毫无疑问,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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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1.*
贴条也是合法的,贴条这种方式并未被取代。增加电动车扫街,也不是为了规避什么法律风险,而是为了提高效率。粘贴纸质通知和短信电子通知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你关注的那个点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简单说,非执法人员有没有资格贴条。
结论是,有资格。
交通协管员贴的条是协管员专用的,和交警贴条的内容不一样。前者叫《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落款是交通协管员某某某,后者叫《违法停车告知单》落款要填警号。不存在非执法人员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进行贴条的问题。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对了,承认这一切结论的依据就是你认为,没毛病。
: 电动车摄像头扫街,根本不贴条,规避了留白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他人填写,却落款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明显不妥,还创收效率高,朝海丰等管理模范区域已大范围推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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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221.219.51.*
FROM 221.219.51.*
那是当然,我们队的辅警都是在交警的指挥下贴条的,不可能交警没让他去贴条他自己主动去贴条,所以程序上说是合法的
【 在 baoca (b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法典也有调整执法机关的功能?这才是活久见……
: 辅警当然可以贴条,这里说的是辅警单独执法是违法行为。
: 辅警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不可以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这是基本常识。
: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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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195.39.*
北京不需要。交通协管员上路贴条时不需要交警在旁边监管指挥。
依然程序合法。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当然,我们队的辅警都是在交警的指挥下贴条的,不可能交警没让他去贴条他自己主动去贴条,所以程序上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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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xsmth (iOS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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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221.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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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混淆,贴条和贴条一样吗?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书,并非执法行为,也非取证行为,并没有认定违法的功能(标题就没有违法二字)只要落款不是警察,有任何问题么?
相关法理可以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行终字第408号判决书中:“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过程中,《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及交通协管员所拍摄图像均在交通警察审核后使用,并非直接作为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依据。”,明确了交通协管员无单独执法权,此行为不是取证,告知通知书也非行政处罚直接依据(须审核后使用),更非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为“第110100-18234624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上述判决书)。
《违法停车告知单》,如果单独由协管员填写,出具,则是执法违法,协管员没有单独执法权,单独填写落款为交管机关及民警的,含有认定违法性质的法律文书,属于非法行为。之前广州中院判例这里也贴过。
这两种情况,法理逻辑一致,也就是交通协管员没有单独执法权,包括取证,其拍摄图像须交通警察审核后使用,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作出的依据。告知通知书是告知这一记录行为,而非认定违法。单独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已为生效判决认定为非法行为。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贴条也是合法的,贴条这种方式并未被取代。增加电动车扫街,也不是为了规避什么法律风险,而是为了提高效率。粘贴纸质通知和短信电子通知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你关注的那个点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 简单说,非执法人员有没有资格贴条。
: 结论是,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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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1.*
不要抖机灵,让是什么意思?是远程授意就行么?不能单独执法就是民警不在场就不能执法的意思。指挥、监督缺一不可。不过对于对辅警的规定能扯到民法典的,不能奢望太多……
告知你一下,交通协管员的权限,是各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范的。别说具体规定,连是是哪个法律规范的都不知道的,还天天指导大家来露怯,这种精神,非常钦佩……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当然,我们队的辅警都是在交警的指挥下贴条的,不可能交警没让他去贴条他自己主动去贴条,所以程序上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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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1.*
反正这帮人知道自己是什么角色,有人坐在车上,绝不敢打搅,贴完就跑,跑不了被追上都只能乖乖收回贴出去的条。不需要交警在旁边,自己就能执法?这人家自己都不信……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北京不需要。交通协管员上路贴条时不需要交警在旁边监管指挥。
: 依然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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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1.*
北京的贴条都是合法的。交通协管员贴的条是告知行为,是合法的,交警贴的条是执法行为,也是合法的。
北京不存在你说的那种所谓的非执法人员以执法人员名义贴的条。完全是你自己的幻想。
你自己先假设一个不存在的事,然后说这种事是不合法。有什么意义?
本帖,如果发生在北京,毫无疑问,是交通协管员贴的条,贴条本身属于正当行为。不存在越权执法。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故意混淆,贴条和贴条一样吗?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书,并非执法行为,也非取证行为,并没有认定违法的功能(标题就没有违法二字)只要落款不是警察,有任何问题么?
: 相关法理可以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行终字第408号判决书中:“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过程中,《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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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221.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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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情况就不要自以为是了。还落款不是辅警而是交警?北京的每十张贴条里,有九张都是协管员贴的,落款是协管员某某某。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早就讨论好多次了,有两种,当时都有照片。处罚通知和违法行为记录通知,不管哪种,严格说都不能由辅警单独做出(执法本身不行,作为执法的一部分的取证也不行,都有生效判决支持),这种条都是空白处现场填写,落款绝对不是辅警,而是具体交管队和民警名章。本人不在场,委托他人以执法者制作名义下达法律文书,这本身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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