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十大小车撞大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那么你打灯向右并线,跟没有打灯向左并线的车撞上,因为对方没有打左转向灯,没有向左并线的权利,所以是对方的责任喽?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进入路口前?这几个字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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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34.254.*
打灯参与定责是我所支持的,但是目前的技术条件还实现不了。
现在只有打灯参与行政处罚。
只有很少数的案子里打灯参与了定责。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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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o7894 FROM 124.115.66.*
FROM 124.115.66.*
过错行为分类是执法部门对道交法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作用中的解读,你觉得不对你就得找出支持你的法律条文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谓过错行为分类是为了方便警察的,不是金科玉律。否则我为什么要谈执行简化导致法规被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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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34.254.*
有没有打灯技术条件哪里实现不了,你就说没打灯向左并线的车辆是不是没路权吧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打灯参与定责是我所支持的,但是目前的技术条件还实现不了。
: 现在只有打灯参与行政处罚。
: 只有很少数的案子里打灯参与了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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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34.254.*
条文我不是在主贴里写得很清楚了吗?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过错行为分类是执法部门对道交法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作用中的解读,你觉得不对你就得找出支持你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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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6.*
条文说没有停车瞭望是严重过错了?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条文我不是在主贴里写得很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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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34.254.*
技术条件无法确定相关车辆是否真的打灯,监控没有那么密集和理想。
没有打灯就向左并线的车没有自并线起自动获得路权,他和向右并线的车辆分担责任时要看向右并线的车辆有没有及时发现他并线的条件。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没有打灯技术条件哪里实现不了,你就说没打灯向左并线的车辆是不是没路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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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6.*
条文里说“停车瞭望”和“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两个在同一个条文里,一个是严重过错,另一个也是。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条文说没有停车瞭望是严重过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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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15.66.*
车辆本身的系统有记录,跟监控有什么关系?
右车没有打转向灯,按你前面的逻辑他没有并线的路权,所以他肯定是全责。这么简单的逻辑,你东拉西扯都不敢正面回答到底是谁的责任?呵呵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技术条件无法确定相关车辆是否真的打灯,监控没有那么密集和理想。
: 没有打灯就向左并线的车没有自并线起自动获得路权,他和向右并线的车辆分担责任时要看向右并线的车辆有没有及时发现他并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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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ga FROM 120.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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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换使用远、近光灯”跟“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驶回原车道”,都在这同一个条文里,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发生事故是严重过错,没有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是不是也是严重过错?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 在 oo7894 的大作中提到: 】
: 条文里说“停车瞭望”和“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两个在同一个条文里,一个是严重过错,另一个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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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ga FROM 120.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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