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在相信通报内容基础上的几点问题
仅仅是伪造身份,但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婚姻,那是程序不合法问题,可以补办程序,不宜拆散
但是董某和小花梅这个…没有证据表明是自愿行为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说我的理解,大都是推测,你看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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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字说不上合法身份问题。杨某侠大概率之后会有政府援助、大儿子赡养,他出生,他妈妈就叫这个名字,所以政府没有必要强行修改回小花梅。
: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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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0.*
扯不扯你说了算?
通告中说了2020年办身份证的理由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啥时候政府还能给一个有身份的人“按照流浪人员给新身份”了?
: 还必须本人申请才能恢复?
: 真能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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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82.*
那是董某为了办低保编了个“收留流浪人员”的谎言。被你说成“政府当流浪人员给身份”。
你咋这么能黑政府呢?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扯不扯你说了算?
: 通告中说了2020年办身份证的理由
:
: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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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bb FROM 117.136.0.*
FROM 117.136.0.*
当时就是按流浪人员上了户,你觉得政府做得不妥?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董某为了办低保编了个“收留流浪人员”的谎言。被你说成“政府当流浪人员给身份”。
: 你咋这么能黑政府呢?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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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82.*
工作人员被违法犯罪分子骗了,需要自查自纠,而不是什么“被影响人申请才能改正”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时就是按流浪人员上了户,你觉得政府做得不妥?
:
:
: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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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0.*
啊,现在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已婚男长期与别的女人同居生娃好像算重婚?
【 在 Eucaly 的大作中提到: 】
: 1994年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婚姻登记无效就不应该认定两人是夫妻关系
:
: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3,1」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Redmi Not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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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174.*
呵呵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工作人员被违法犯罪分子骗了,需要自查自纠,而不是什么“被影响人申请才能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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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7.*
想多了,除了重婚和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政府是不会主动拆散事实婚姻的,最多是要求当事人把手续补齐
比如女方这时候怀孕了,政府强行拆散,是损害妇女权益还是保护妇女权益,谁说得清楚?
哪怕是发现当事人年龄不够,最多是撤回结婚证,才不会到人家家里说你们赶紧离婚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工作人员被违法犯罪分子骗了,需要自查自纠,而不是什么“被影响人申请才能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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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200.55.*
你看清楚我说的是啥问题了么?
为了洗地凑kpi真不容易,回得驴唇不对马嘴
【 在 TeWu 的大作中提到: 】
: 想多了,除了重婚和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政府是不会主动拆散事实婚姻的,最多是要求当事人把手续补齐
: 比如女方这时候怀孕了,政府强行拆散,是损害妇女权益还是保护妇女权益,谁说得清楚?
: 哪怕是发现当事人年龄不够,最多是撤回结婚证,才不会到人家家里说你们赶紧离婚
: ...................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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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0.*
那个id就是为疯县作各种狡辩的。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看清楚我说的是啥问题了么?
: 为了洗地凑kpi真不容易,回得驴唇不对马嘴
有法律人一本正经地分析铁链女子与男方的婚姻关系要通过何种程序才能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从法律上而言他们的婚姻关系根本不成立,何来无效或撤销一说。
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办理程序合法且证件上的身份信息合法、正确并能够指向某个特定的人。
1994年我国就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双方到场且必须提供双方的合法有效的户口本(户口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根据通报,2000年办理结婚证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女方的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的前提下,仅根据男方提供的错误名字和错误的出生年月日就制作了一张结婚证,还把办证日期写为1998年,这张结婚证的办理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当地政府有义务主动纠正这个违法行政行为。
以及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不合法、名字和出生年月日也全部错误,且没有身份证号码,在法律上无法指向某个特定的人。
不是说男方及当地村民都叫铁链女子杨某侠、扬某侠或杨庆英,这些名字在法律上就能对铁链女子产生法律效力,这些名字在法律上要对铁链女子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程序给铁链女子改名为这些名字。
1958年1月9日起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就开始实施,给铁链女子改名“杨某侠”必须由铁链女子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公安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铁链女子的原始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等资料,申请理由也须合法(不能是这个女人是我买的,不知道她叫什么,所以来给她取个名字),经公安审核通过后公安会颁发新的身份证,户口本上还会写明曾用名。只有经过前述法定程序,杨某侠、杨庆英、扬某侠等名字才对铁链女子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在法律上这张结婚证的办理本身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乃至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且结婚证上女方的身份信息不合法、全部错误且无法指向某个特定的人(没有身份证号码),当然更无法指向小花梅这个目前被认定的身份。所以在法律上这张结婚证对铁链女子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铁链女子和男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根本就不成立。
我国对1994年以后的事实共同生活行为也不认定为事实婚姻,一般认定为同居关系,更别提通报说了铁链女子是男方父亲买来的,男方是否涉嫌拐卖妇女等犯罪也在调查,这不是共同生活,是男方父亲和男方找到了一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
按照通报,杨某侠这个名字的身份证是在2021年4月当地公安局才给办理的,且不说这张身份证的办理本身也违法(信息依旧错误),“杨某侠”这个名字与结婚证上的“扬某侠”这个名字也不能对应,2021年的违法行政行为更不能改变2000年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事实。
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是针对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后由《婚姻登记条例》替代)的程序办理的结婚证,即办理婚姻登记时双方到场且提供了双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工作人员尽到了审慎义务,不是违法犯罪的人员之一,且结婚证不是基于凭空想象的身份信息颁发的,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而颁发的,能够明确指向法律上认可的两个特定身份的人。
对于男方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的这张身份信息不合法且全错的没有身份证号码的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指向铁链女子,更不能指向现在认定的小花梅的身份,对铁链女子或者小花梅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谓的铁链女子或者小花梅与男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能成立。
以及男方找人违法办理结婚证、杨庆英的身份证并使用前述证件的行为,涉嫌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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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