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Re: 女子遭强碱后捅死债主被判故意鲨人
当年郑玉娇案当场拿到了刀,还是没判正当防卫,按精神有问题判了缓行,安排体制内工作,虽然对本人没啥影响,但我一贯认为不认定正当防卫,是恶劣的判例。
【 在 justgetit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场一般不会让她拿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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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
首先我说的是可能。
昆山那个龙哥拿刀,如果当时他停止殴打手里也没凶器,并且没有其他动作,如果受害者用其他工具杀死龙哥,那涉嫌是防卫过当。
其次,这个案例里,女性第二天引诱男的并杀死对方,这已经不是防卫是否过当了,涉嫌故意杀人了。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具体认定,不应苛求被害人全知全能。昆山龙哥背朝受害人落荒而逃被杀也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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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4.147.*
龙哥跑的时候早就已经没了刀。推定要有利于防卫人,可能逃跑躲避,也可能回去取出来高达要了防卫人命。
至于本案。重点不是第二天,是第二天在干啥,假意配合,配合啥,強姧也可以假意配合啊,也有假意配合趁其不备推入粪坑并阻止其自救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例,适用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无罪。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我说的是可能。
: 昆山那个龙哥拿刀,如果当时他停止殴打手里也没凶器,并且没有其他动作,如果受害者用其他工具杀死龙哥,那涉嫌是防卫过当。
: 其次,这个案例里,女性第二天引诱男的并杀死对方,这已经不是防卫是否过当了,涉嫌故意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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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
中国除了缉毒可以钓鱼执法,其他罪名连警察都不能钓鱼执法。
女性完全可以当天甚至事后去告强奸,现在大环境这种一告一个准。
男的之前强奸也罪不至死,第二天引诱并杀死对方,这要是正当防卫,不纯属扯淡了。
如果这都可以,那张扣扣怎么算,人家起码是为母报仇。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龙哥跑的时候早就已经没了刀。推定要有利于防卫人,可能逃跑躲避,也可能回去取出来高达要了防卫人命。
: 至于本案。重点不是第二天,是第二天在干啥,假意配合,配合啥,強姧也可以假意配合啊,也有假意配合趁其不备推入粪坑并阻止其自救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例,适用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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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3.124.147.*
~~~上次未发表的内容~~~
假意配合说的肯定是假意配合苟合,什么脑子会脑补成配合强歼?
【 在 lvarez (a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龙哥跑的时候早就已经没了刀。推定要有利于防卫人,可能逃跑躲避,也可能回去取出来高达要了防卫人命。
: 至于本案。重点不是第二天,是第二天在干啥,假意配合,配合啥,強姧也可以假意配合啊,也有假意配合趁其不备推入粪坑并阻止其自救造成死亡结果的案例,适用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无罪。
: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 首先我说的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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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9.60.*
受害人不是执法者,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国除了缉毒可以钓鱼执法,其他罪名连警察都不能钓鱼执法。
: 女性完全可以当天甚至事后去告强奸,现在大环境这种一告一个准。
: 男的之前强奸也罪不至死,第二天引诱并杀死对方,这要是正当防卫,不纯属扯淡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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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
你所谓事后引诱对方,完全主观臆测捏造,没有任何依据。新闻原文是假意配合。
【 在 scorpionGG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国除了缉毒可以钓鱼执法,其他罪名连警察都不能钓鱼执法。
: 女性完全可以当天甚至事后去告强奸,现在大环境这种一告一个准。
: 男的之前强奸也罪不至死,第二天引诱并杀死对方,这要是正当防卫,不纯属扯淡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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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
強姧中不能假意配合么?参见粪坑案案例。
【 在 frankyang926 的大作中提到: 】
: ~~~上次未发表的内容~~~
: 假意配合说的肯定是假意配合苟合,什么脑子会脑补成配合强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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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
14岁以下不是必然犯罪,不知情且女方自愿的,不认为犯罪,这种虽然很少,但的确有无罪的案例
不过这里其实有个矛盾,本身设定14岁就是认为年龄小不具有“自愿”的能力,但是又在“不知情”的条款里加了“自愿”
【 在 lvarez (a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谁告诉你打人一定不正常?参加搏击比赛锻炼,打人不正常么?谁告诉你发生关系一定正常?強姧,和14以下的,都是犯罪。
: 【 在 oldmonk 的大作中提到: 】
: : 打人不是正常现象,但男女发生关系是
: : 即使类比也应该是散打队/拳击队的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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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9.60.*
我说的是強姧,自愿还強姧?而且我把14岁以下单独强调了,你没有打滚混淆空间。文盲一个。
【 在 frankyang926 的大作中提到: 】
: 14岁以下不是必然犯罪,不知情且女方自愿的,不认为犯罪,这种虽然很少,但的确有无罪的案例
: 不过这里其实有个矛盾,本身设定14岁就是认为年龄小不具有“自愿”的能力,但是又在“不知情”的条款里加了“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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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