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武大图书馆这事,说明现在女人作的太多了!
你到底懂不懂,判决书里不提的证据多了去了。有些大案子几百页的证据,都写进去,你要累死法官啊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是否有关要在判决中说明是采纳还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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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跟你再继续就这个话题说下去,并不是同意你的话,是我有更重要的事要做,而不是一天到晚趴在网上享受杠别人的快感
侵权责任这部分知识,你所了解的,仅仅皮毛,建议你再学习一下,睡前我给你简单介绍一下
当初我读本科的时候,正值侵权责任法草案讨论的过程,我们法学院两位民法专家也参与其中,一位是杨立新教授,另一位是王利明教授,两人都是我们本科民法的授课老师,只是教不同的班,杨立新教授对一般侵权责任理论是持四要件说,其中包含违法性要件,这也是我国借鉴苏联德国民事法律以来,几十年一直坚持的观点,而王利明教授,主张用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认为过错和违法,是重复的,且违法性要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无论是后来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的侵权编,都采纳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王利明后来也是我们法学院的院长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讳疾忌医。至少我给你普及了侵权责任成立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你不敢否定这一点,也算对纠正你的偏执认知有些帮助。不求感谢,能稍微尊重事实不总死了鸭子嘴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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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面的继续
我的理解,从立法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过错要件吸收违法要件,一是立法更简洁,二是更能表达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倾向,但就像我之前说的,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否定,两者更不是矛盾的,在实践中,有些老司法工作者,依然会用违法性要件去分析,只是不在文书中体现出来罢了,所得出的结论也并无任何问题
当时还有个事,刑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因法学院院长人选的原因,而离开,去北师大另立山头,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司法考试出题,一直都是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占主导地位,但四要件和三要素,就是左裤兜右裤兜的区别
所以,你能理解就理解,不能理解,那也没有办法,拿这个来杠,没有意义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讳疾忌医。至少我给你普及了侵权责任成立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你不敢否定这一点,也算对纠正你的偏执认知有些帮助。不求感谢,能稍微尊重事实不总死了鸭子嘴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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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75.*
再回到大连学校这个案例
从传统侵权要件来分析,学校侵犯了个人隐私,违反了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从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来分析,学校具有的过错,是能预见到公告个人信息会在互联网上传播,而没有预见,具有过失,因此认定学校具有过错
而此处对与错的认定基础,其实还是法条里关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
违法要件理论和过错吸收违法理论,此刻殊途同归,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讳疾忌医。至少我给你普及了侵权责任成立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你不敢否定这一点,也算对纠正你的偏执认知有些帮助。不求感谢,能稍微尊重事实不总死了鸭子嘴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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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成本当然各种作了
【 在 ximei 的大作中提到: 】
: 气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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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的自己说不是误会,她故意诬告的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抓痒的那个么?那那个男娃到底有没有看着别人抓啊,按说没有视线交汇的话,不应当产生误会。。
- 来自 水木社区APP v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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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更多
【 在 ximei 的大作中提到: 】
: 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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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同意是你的自由啊,你不同意本身也没有任何意义,比如侵权责任构成不需要行为违法性,你不承认有啥用?大量判例就在那里。你也知道你在抬杠啊?连民法典都颁布施行好多年了,还扯什么侵权责任法?好笑。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跟你再继续就这个话题说下去,并不是同意你的话,是我有更重要的事要做,而不是一天到晚趴在网上享受杠别人的快感
: 侵权责任这部分知识,你所了解的,仅仅皮毛,建议你再学习一下,睡前我给你简单介绍一下
: 当初我读本科的时候,正值侵权责任法草案讨论的过程,我们法学院两位民法专家也参与其中,一位是杨立新教授,另一位是王利明教授,两人都是我们本科民法的授课老师,只是教不同的班,杨立新教授对一般侵权责任理论是持四要件说,其中包含违法性要件,这也是我国借鉴苏联德国民事法律以来,几十年一直坚持的观点,而王利明教授,主张用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认为过错和违法,是重复的,且违法性要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无论是后来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的侵权编,都采纳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王利明后来也是我们法学院的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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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说过什么否定。至于你说什么吸收,则根本不存在,因为早期虽然有法学争议,但没有违法行为的过失甚至意外,都早已存在被判担责的案例。我一直说的是,可以通过行为违法性来证实存在过错,探究违法,怎么会是矛盾?至于,到了目前,还不承认侵权责任根本不以行为违法为要件,这个事实,你确实是闲的没事儿干,没话找话,毫无意义。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接上面的继续
: 我的理解,从立法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过错要件吸收违法要件,一是立法更简洁,二是更能表达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倾向,但就像我之前说的,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否定,两者更不是矛盾的,在实践中,有些老司法工作者,依然会用违法性要件去分析,只是不在文书中体现出来罢了,所得出的结论也并无任何问题
: 当时还有个事,刑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因法学院院长人选的原因,而离开,去北师大另立山头,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司法考试出题,一直都是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占主导地位,但四要件和三要素,就是左裤兜右裤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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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用皮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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