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武大图书馆这事,说明现在女人作的太多了!
丑女多作怪
【 在 ximei (ximei) 的大作中提到: 】
: 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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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5.196.140.*
你才是真不懂。
证据几百页能是几百个证据吗?
真能胡扯
【 在 trunci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到底懂不懂,判决书里不提的证据多了去了。有些大案子几百页的证据,都写进去,你要累死法官啊
: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 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是否有关要在判决中说明是采纳还是排除。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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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3.91.*
你到底看没看过判决书?几百个证据不是很常见的情况吗?都写上,你要把法官累死吗?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才是真不懂。
: 证据几百页能是几百个证据吗?
: 真能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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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30.*
所以你依旧在以主张代替证实,循环论证。你认为学校的什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哪一条?学校公告送达处分决定行为,本身就是法无禁止的权利,也有法规认可,具体流程我早分析过,可以找到问题的,是应该证实通过邮递方式无法送达,这个环节未见报道。公告送达本身就要包含送达对象,不写名字,如何确认送达对象?这根本没有法律禁止。公告本身就需要互联网可以查询到,否则哪有公告意义?根本没有什么预见不预见问题。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姓名本身也不包含身份证,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
至于,本质是舆情发酵导致的损害,也非个人隐私通过公告泄露,是其他方行为如所谓开盒人肉搜索等关联到的未经正式信息,结果上是通过部分是未经证实的信息,部分是其他方声称的信息,导致李小姐社会美誉度下降,对李小姐的损害结果也非个人隐私信息本泄露身。尤其,这些损害也与公告信息无关。你之前所谓引用校规,然而校规本身仅提及与外国人交往,与网传虳砲等并无必然关系。公告本身并无对其行为的具体描述。
因此,你的主张毫无法律基础,错指加害人,本身也错配了所谓受害人损失的性质。按你思路这样打官司,害人不浅。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再回到大连学校这个案例
: 从传统侵权要件来分析,学校侵犯了个人隐私,违反了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 从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来分析,学校具有的过错,是能预见到公告个人信息会在互联网上传播,而没有预见,具有过失,因此认定学校具有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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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46.239.*
FROM 114.246.239.*
几百个证据是很常见的情况。。
你真是逗死了………
【 在 trunci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到底看没看过判决书?几百个证据不是很常见的情况吗?都写上,你要把法官累死吗?
: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 你才是真不懂。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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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3.91.*
你才毫无常识
经过鉴定的证据能不提吗?
与案情无关法院就不应该批准鉴定
另外,法院即使认为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某些证据与案情无关没采信,也会在判决书里明确写那些证据没采信,不会出现提都不提的情况。概括提和不提是两回事。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毫无常识,嘴硬打滚。你开过几个庭?笑话一样,法庭认为与裁判案情无关的,在判决书不涉及的多了。
: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 你才是真不懂。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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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OC FROM 111.193.91.*
FROM 111.193.91.*
抬杠的是你
民法典中的侵权编,主要是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吸纳进来,并没有颠覆,因为参与两者草案撰写的学者就那几个人,只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修正补充
学术之争要看不同观点学者的论文,而不是判例,判例都是援引法条,只有在法条不明确和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援引法理,侵权责任法条明确具体争议不大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同意是你的自由啊,你不同意本身也没有任何意义,比如侵权责任构成不需要行为违法性,你不承认有啥用?大量判例就在那里。你也知道你在抬杠啊?连民法典都颁布施行好多年了,还扯什么侵权责任法?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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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60.*
吸收并不是我说的,而是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的论文里叙述的
侵权责任有没有违法性要件,这个是学术争议,即使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颁布以后,学者之间还在争论立法机构采纳了谁的观点,并就此都写了很多论文,很多学者认为立法者采纳了违法性要件的观点,而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就此专门写了论文来论证立法机构采纳了无违法性要件,至于立法机构采纳了哪一方的观点,立法机构从来没有明确说过,也不可能明说,这是平衡,而且更有可能性的是,立法机构兼容并蓄了两者的观点,所谓的要件说,仅仅是学术争议而已,并无定论
另外,不管你赞同哪种学术观点,都不影响我说的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你赞同违法性要件,学校侵犯隐私违法,你赞同无违法要件,按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学校违反了注意义务,同样具有过失,这本就是1+1=2或者1乘2等于2的区别
你眼看自己的观点站不住脚,转而拿侵权要件的学术争议来抬杠,转移话题而已,你这才叫没事儿干,找杠抬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从来没说过什么否定。至于你说什么吸收,则根本不存在,因为早期虽然有法学争议,但没有违法行为的过失甚至意外,都早已存在被判担责的案例。我一直说的是,可以通过行为违法性来证实存在过错,探究违法,怎么会是矛盾?至于,到了目前,还不承认侵权责任根本不以行为违法为要件,这个事实,你确实是闲的没事儿干,没话找话,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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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60.*
当然可能,很多刑案侦查阶段鉴定的多了,定罪无关的甚至都不会进侦结报告。提交的,如果与定罪所依据的证据链无关,判决书不提有啥奇怪?民案你知道有法庭调查环节么?调查环节鉴定,裁判环节认为与结论无关,不可以么?不调查清楚,怎么能有结论?你也配提常识?丢人。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才毫无常识
: 经过鉴定的证据能不提吗?
: 与案情无关法院就不应该批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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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你这又是在重复你之前的说法,毫无新意
学校没有顾及女生性受害者的身份,在可以预见官网信息会被公共互联网传播,侵犯女生隐私的情况下,却没有预见到,这是一种过失,这种过失,不管在哪种侵权学说的理论中,都可以被评价为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公告送达是一种程序,并不要求对象必须看到或者知道,只要保证内容明确,对象明确即可,学校仅仅把女生当成处罚对象,却忽略了其性受害者的身份,贸然把姓名+处罚依据完整公布出来,被网民扒出来女生的各种隐私信息,学校和网民共同侵犯了女生的隐私权,网民的侵权行为不能被当成学校过错的理由
女生如果受到精神伤害,可以搜集证据起诉学校,如果事实如网上我们看到的那样,且证据充分,我认为是可以让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依旧在以主张代替证实,循环论证。你认为学校的什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哪一条?学校公告送达处分决定行为,本身就是法无禁止的权利,也有法规认可,具体流程我早分析过,可以找到问题的,是应该证实通过邮递方式无法送达,这个环节未见报道。公告送达本身就要包含送达对象,不写名字,如何确认送达对象?这根本没有法律禁止。公告本身就需要互联网可以查询到,否则哪有公告意义?根本没有什么预见不预见问题。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姓名本身也不包含身份证,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
: 至于,本质是舆情发酵导致的损害,也非个人隐私通过公告泄露,是其他方行为如所谓开盒人肉搜索等关联到的未经正式信息,结果上是通过部分是未经证实的信息,部分是其他方声称的信息,导致李小姐社会美誉度下降,对李小姐的损害结果也非个人隐私信息本泄露身。尤其,这些损害也与公告信息无关。你之前所谓引用校规,然而校规本身仅提及与外国人交往,与网传虳砲等并无必然关系。公告本身并无对其行为的具体描述。
: 因此,你的主张毫无法律基础,错指加害人,本身也错配了所谓受害人损失的性质。按你思路这样打官司,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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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3.24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