粥店与赵是合同关系,赵与米是合同关系,米与陈是合同关系,陈与农民工是雇佣关系。
粥店给赵结工程款,赵给米结工程款,米给陈结工程款,陈给工人付工资。
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应该找雇他的包工头也就是陈,找不着粥店。粥店也没有义务和责任直接给工人开工资。
现在国家有政策,对农民工的工资有特别保护,所以,如果农民工被欠薪,这个链条上的所有人都有连带责任。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农民工的工资已经支付了,没有欠薪,是米的工程款被赵拖欠了,而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就要冤有头债有主了,谁欠的找谁,不能随便连带。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粥店有没有责任管理赵的资质和转包行为、资金去向?如果粥店没有,那么这事谁管?甲方付款,农民工没收到,如果没有制度来避免,仅靠法院判连带责任肯定是社会管理缺位,没有矛盾制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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