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违约金不是解约金
你好像认为,只要想提前解约就是不诚信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官微讲提前约定解约条件,按解约条件成就合同解除,和我的论述有什么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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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9.32.*
好像在哪里?从哪句话看出来的?我什么时候表述过如果存在提前解约条款,解约条件成就不允许解约的话来,你能找到一句这样的表述算你赢。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好像认为,只要想提前解约就是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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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23.*
版上这个纠纷的合同是有解约条款的,你不是攻击房东不讲诚信吗?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像在哪里?从哪句话看出来的?我什么时候表述过如果存在提前解约条款,解约条件成就不允许解约的话来,你能找到一句这样的表述算你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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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9.32.*
第一,这个纠纷有没有解约条款,谁都没贴出来,还有人贴出几年前的链家标准合同有解约条款,但后面又有人贴出现在的违约条款又要求协商一致解约。第二,我攻击的是什么说的很清楚,我攻击的是多少高知认为只要按违约金条款赔了违约金就可以解约了,甚至发明出违约解除的法律。这种难道不是不诚信,不应该攻击?轻诺寡信,除非另有约定,赔点违约金就认为有解约权了,这不是不诚信是什么?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版上这个纠纷的合同是有解约条款的,你不是攻击房东不讲诚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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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23.*
如果你攻击的是你说的假想情况,而不是这个不知道具体合同的房东
那是我看错了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这个纠纷有没有解约条款,谁都没贴出来,还有人贴出几年前的链家标准合同有解约条款,但后面又有人贴出现在的违约条款又要求协商一致解约。第二,我攻击的是什么说的很清楚,我攻击的是多少高知认为只要按违约金条款赔了违约金就可以解约了,甚至发明出违约解除的法律。这种难道不是不诚信,不应该攻击?轻诺寡信,除非另有约定,赔点违约金就认为有解约权了,这不是不诚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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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9.32.*
那不是假想情况,你翻翻那个高楼里面有多少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提前解约条件,只要赔了违约金就算解约了,甚至被他们当成什么常识。说实话,对于违约处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价值取向也不尽一致。有的法官在厘定违约方应赔偿的数额时,喜欢让守约方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把违约条款的约定抛在一边。我不这样,我主张对违约方在酌定范围内较重的处理,
违约条款约定明确,只要没超出30%的范围,我就主张按约定判,最起码我在的时候是这样。对于劳动者,消费者,储户,承租人等等这些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人,自由裁量权也向其进行倾斜。有的人死咬,双方权利义务要对等啊,不对等是不讲逻辑,对不起,司法哪有那么多的逻辑,更多的是价值取向。纠结这些的人绝对理解不了在海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够不平等了吧,是很不平等,但他就是制度。海事承运人可能给托运人造成了1000块钱的损失,但最高限额可能只能判他赔100块钱你去讲对等?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你攻击的是你说的假想情况,而不是这个不知道具体合同的房东
: 那是我看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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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xxspt FROM 117.136.23.*
FROM 117.136.23.*
ok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判断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不是假想情况,你翻翻那个高楼里面有多少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提前解约条件,只要赔了违约金就算解约了,甚至被他们当成什么常识。说实话,对于违约处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价值取向也不尽一致。有的法官在厘定违约方应赔偿的数额时,喜欢让守约方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把违约条款的约定抛在一边。我不这样,我主张对违约方在酌定范围内较重的处理,
: 违约条款约定明确,只要没超出30%的范围,我就主张按约定判,最起码我在的时候是这样。对于劳动者,消费者,储户,承租人等等这些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人,自由裁量权也向其进行倾斜。有的人死咬,双方权利义务要平等啊,不平等是不讲逻辑,对不起,司法哪有那么多的逻辑,更多的是价值取向。纠结这些的人绝对理解不了在海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够不平等了吧,是很不平等,但他就是制度。海事承运人可能给托运人造成了1000块钱的损失,但最高限额可能只能判他赔100块钱你去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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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9.32.*
从价值取向,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倒是好处理了。
双方已经矛盾了,再执行很不合适,都不舒心;容易产生其他问题,没准那天就打架了。
不是经营性场所有,涉及到特定装修、仪器搬迁、连续生产的因素。那就结局就倾向拆开。
如果不涉及严重破坏房产结构,关键问题就剩下赔偿多少。先看合同有没有解决或者类似解约条款;然后根据价值和责任等等综合考虑,大部分在1-3个月。一个月可能低了;三个月一般就够高了,包括空置或搬家 + 再找中介 + 其他和心理补偿,各一个月。(对方明确违约,不采取措施导致的增大损失不被支持。)
1~3个月的差异,不值得投入太多司法资源。大部分在调解阶段完事了。
快递业也是赔偿快递费的几倍;多了找保价和保险,没啥难理解的。
爆出问题的,多数是前面想省钱保价费,后面出问题想闹腾闹腾多拿点补偿。
【 在 xxspt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不是假想情况,你翻翻那个高楼里面有多少人认为不管有没有提前解约条件,只要赔了违约金就算解约了,甚至被他们当成什么常识。说实话,对于违约处理,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价值取向也不尽一致。有的法官在厘定违约方应赔偿的数额时,喜欢让守约方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把违约条款的约定抛在一边。我不这样,我主张对违约方在酌定范围内较重的处理,
: 违约条款约定明确,只要没超出30%的范围,我就主张按约定判,最起码我在的时候是这样。对于劳动者,消费者,储户,承租人等等这些在交易中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的人,自由裁量权也向其进行倾斜。有的人死咬,双方权利义务要对等啊,不对等是不讲逻辑,对不起,司法哪有那么多的逻辑,更多的是价值取向。纠结这些的人绝对理解不了在海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是有限额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够不平等了吧,是很不平等,但他就是制度。海事承运人可能给托运人造成了1000块钱的损失,但最高限额可能只能判他赔100块钱你去讲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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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ea FROM 180.164.4.*
FROM 180.164.4.*
对
如果片面强调倾斜弱势方而罔顾公平正义
就成了谁穷(弱/老/残)谁有理,以南京老太案为代表
背离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价值取向,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倒是好处理了。
: 双方已经矛盾了,再执行很不合适,都不舒心;容易产生其他问题,没准那天就打架了。
: 不是经营性场所有,涉及到特定装修、仪器搬迁、连续生产的因素。那就结局就倾向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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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