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请教一个是否侵权的问题
这个确实应该分领域的。如果侵权产品只能进行CA,是有其特殊设计的话,可能不侵权。否则,大概率还是会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范围由说明书确定,如果只是如此简单分类,我觉得侵权的概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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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1.149.73.*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被告产品有“CA时,特征FA”,但无法举证非CA时没有FB。
另外,FA和FB的关系在案中也是有争议的,此处暂略去。原告还曾经在答复专利审查员意见时明确写道FA是发明点。
案中,原告个人发明了一个芯片设计方法(EDA工具的)专利,曾于十多年前将专利产品和方法当面讲给被告(一家全球顶级芯片公司)的涉案产品(当时还没有涉案功能)研发总监,他回美国后没有进一步答复。几年后,该公司推出了涉案功能产品。由于EDA软件是为芯片硬件使用的,其在销售硬件芯片时捆绑了其软件,迅速占领了市场。原告无奈采取了维权,多年了尚未有结果。
个人维权不易,面对的是顶级的律师专家团。经过了多次顶级律所发起的无效请求,目前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经历的太多了,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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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4.26.0.*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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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抗住无效的,就是好专利了,反面也说明了,对全面覆盖上,被告也没有太多把握。如果被告是国外大厂,起码在侵权诉讼中,多强调一下。这个官司就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国家立场的。老美的337啥的,不是就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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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82.*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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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也不一定走侵权的路子,如果是对方是捆绑销售啥的额,也可以走反不正当竞争,微软当年绑定浏览器的事?关键是个人资金有限。
或者直接把专利卖给被告的竞争对手,起码抗住无效几次了,值个价的,竞争对手买了,也是能起到反制作用的额,再跟被告谈专利转让给竞对的事,看看谈和解,那个价高,处理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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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120.182.*
我有个问题
如果你这个专利只写”条件CA时,特征FA“,能授权吗?或者能抗住无效吗?
经过无效了,你应该大致清楚?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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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