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鹏宇案真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案子
陈二春和彭宇都没看到老太怎么摔的,因为下车的时候人挤人了。
陈二春有段证词是,下车后走了几步扶起老太,说明老太是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没被采纳。
说来说去,整个判词就是典型的现有结论后找证据,把不利的证据都排除,有利的证据不管有没有瑕疵都算上。
另:你不是喜欢按常理推断吗?
按常理是不是每份笔录都拍照?那正好笔录丢失,有正好有手机照片的概率多大,这都没问题?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审判决书我通读了多遍。我认为除了扶人的判词属于“用力过猛”不合时宜,其他都没有问题。
: 1、并非排除自己摔倒的可能性,而是根据各种证据和证人证言,认为是因相撞而摔倒的可能性更大。民事案件不搞疑罪从无,而是看哪个可能性更大。
: 2、陈二春的证词并非未被采纳,判决书里提到了陈的证词。但是因为陈的证词里明确说的是他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所以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 ...................
--
修改:simao FROM 218.4.46.*
FROM 218.4.46.*
关键对于讹人没有处罚,导致讹人的收益太高了,完全没有任何成本~
- 来自 水木社区APP v3.5.3
【 在 oldgeng 的大作中提到: 】
前几天不是有外卖小哥扶起了一个骑摩托摔倒甩出去的醉汉,被醉汉朋友讹上了么。
警察来了都没办法。
结果旁边加油站有监控,能
- 来自 水木社区APP v3.5.3
--
FROM 117.10.204.*
其实旁人不关心彭玉的
旁人关心的是,按照法官这个算法,一个路人在没有别人和摄像头任何证据都没的情况下,扶了一个老人去医院。回头老人说是你撞的,如何脱身。法官会不会认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然后按盖然性,要求参与赔钱?
按照判词,这个扶人也是对事实认定贡献了一定的支持度的。如果彭玉没有扶人,这个赔偿是不是就从1w打折到8000了?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审判决书我通读了多遍。我认为除了扶人的判词属于“用力过猛”不合时宜,其他都没有问题。
: 1、并非排除自己摔倒的可能性,而是根据各种证据和证人证言,认为是因相撞而摔倒的可能性更大。民事案件不搞疑罪从无,而是看哪个可能性更大。
: 2、陈二春的证词并非未被采纳,判决书里提到了陈的证词。但是因为陈的证词里明确说的是他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所以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 ...................
--
FROM 124.126.141.*
在没有直接证据(例如视频等铁证)的情况下,不能单凭某一项证据就定案,要综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评判。
这个案子,综合法庭调查查明的各项事实,做出二人有相撞的判断完全没有问题。
【 在 simao 的大作中提到: 】
: 陈二春和彭宇都没看到老太怎么摔的,因为下车的时候人挤人了。
: 陈二春有段证词是,下车后走了几步扶起老太,说明老太是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没被采纳。
: 说来说去,整个判词就是典型的现有结论后找证据,把不利的证据都排除,有利的证据不管有没有瑕疵都算上。
: ...................
--
FROM 123.122.165.*
只综合了有利的证据,没有考虑不利的可能性
除非是先有结论,否则,正常人都能看出判断有问题。
最没问题的推论,恰恰是为什么扶,为什么代缴钱,又是不能由法官来作为判案依据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没有直接证据(例如视频等铁证)的情况下,不能单凭某一项证据就定案,要综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评判。
: 这个案子,综合法庭调查查明的各项事实,做出二人有相撞的判断完全没有问题。
--
修改:simao FROM 218.4.46.*
FROM 218.4.46.*
你哪里了解的这个法官社死了?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确实不太懂。
: 所以我只从逻辑上提出疑问,如果该法官的判决是正确公正无误的,为啥法律系统会把他发配接近社死了?整个法律系统也不懂法迫于民意么。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ad mini 5」
: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
FROM 223.104.39.*
你们都不喜欢常理推断吗
法官被发配的新闻网上一直有,但是官方没有出来辟谣,所以按常理是默认了。
【 在 xibeigew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哪里了解的这个法官社死了?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
FROM 218.4.46.*
民事案件不需要那么严密的证据链,法官自由裁量,根据现有实际,认为倾向于哪个结论成立,哪怕法官认为51%(不需要刑事案件的100%确信),也可以认定。认定了责任,就可以判决给付。至于给付份额,更是自由裁量权范围。
本案,有公权力机关民警背书笔录内容(虽然有被告签字原始笔录丢失)认为存在接触,而被告提请出庭的证人明确说没有看到摔倒的瞬间。所以,证明效力并不对等。一个是更值得信任(法官可以这样认为)民警(甚至可以代表警方),且结论明确(存在接触),另一方是普通公民,且因其表示没有看到摔倒瞬间情况,其要证实的没有接触显然无法认定。
这个案子或许存在认定与事实不符,但现有事实下法官的认定毫无问题。但是,法官的错误在于画蛇添足,整出一段奇葩的法律说理,其实根本不需要也没有其所说的“常理”。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如果仅仅依照现有证据,采信有接触的结论,进而做出判决,那样法律层面无懈可击。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没有直接证据(例如视频等铁证)的情况下,不能单凭某一项证据就定案,要综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评判。
: 这个案子,综合法庭调查查明的各项事实,做出二人有相撞的判断完全没有问题。
:
: ...................
--
修改:bocaj FROM 114.254.0.*
FROM 114.254.0.*
你看看原文吧,你看媒体的歪曲解读当然这么理解了。
判决书说的是: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按常理是应该去抓老太太的人……。如果是被告是做好事,按常理应该是……
这个逻辑有问题么?如果你想说自己是见义勇为,必须要有抓人的情节啊,不然见义勇为不成烂大街的了。一般人的行为只能称得上是做好事(扶起及送医院),也就是判决书陈述的第二种情形。
为什么判决书中还要费周折说见义勇为这事,主要是彭宇申辩了自己是见义勇为,这本来就是很扯淡的申辩(扶老奶奶根本不可能够得上见义勇为),法官不用回应的,结果一回应,被媒体炒作了。
【 在 noon 的大作中提到: 】
:
: 问题就出在这是,大家看到判决书,发现在法官的常识里面,如果不去抓撞人的而是去扶被撞倒,那这个人就是你撞的。在法官的常识里面,不认识的人就不能借钱应急。那大家以后就按照法官的常事做呗。法官自己怎么判断是一回事,在判词里怎么写是另一回事。这样写了,就说明在法官的常识里,热心帮人是不合情理的
: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
FROM 223.104.39.*